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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官员醉驾撞死人“免予刑事处罚”,马路杀手有了“尚方宝剑”?
作者:刘功武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07日
官员醉驾撞死人“免予刑事处罚”,马路杀手有了“尚方宝剑”?
 
前几天,我到深圳某法院参加庭审,法官当庭宣告了十余个醉驾被告人的判决,一个无证且醉酒驾驶的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外,其他几个都是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六个月。诸位请注意,这些被告人皆只是醉驾,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更没有撞死人,但没有谁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这样的判决,被告人都服判,相信公众也无多大的异议。但甘肃陇西县法院,对当地一位工商局干部的判决,却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强烈反弹。这位干部不仅醉驾了(酒精平均含量为268.15mg/100ml),还撞死了一个环卫工。法院判决的结果是: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这的确够奇葩的,不然也不会引起人心震荡。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是有的,但要求犯罪情节轻微并不需要判处刑罚。这位干部醉酒后开车撞死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情节轻微呢?(是否符合不需要判处刑罚姑且不谈)
依法,犯罪情节轻微中的犯罪情节,是指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时间、后果、影响等情状。那犯罪情节轻微就是指这些情状都是轻微——这不用学法律,只要学过汉语的人都能理解。
法院的判决中认为,这位醉驾并撞死人的干部,有自首情节,还赔偿受害者家属80万元。没错,这位干部的这些行为,确实可以在犯罪主观恶性方面以及弥补受害者家属的损害方面,评价为犯罪情节轻微,但并不能在犯罪的其他情节方面都评价为情节轻微
特别是(因为特别重要,所以另起一格),这位干部醉驾并撞死了人——犯罪后果方面,不能评价为轻微。人命关天呐,如果死了人还算轻微,那还有什么后果是严重的呢???
学刑法的或办过刑事案件的,可能都知道,好多要判处刑罚的罪名,最高法院或省高级法院都会制定量刑的细则,以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要求。比如故意伤害罪中的轻伤,刑法规定的刑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但轻伤有一级与二级的级别之分,轻伤的人数也有多少之分。于是量刑细则,就会规定轻伤一级是判多久的徒刑,二级判多久的徒刑;轻伤的人数每多增加一人,就增加几个月的徒刑等。
对于判处刑罚的罪名,都会有这么细的规定,而对于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却没有司法解释或细则来规定哪些犯罪情节属于轻微之列,从而可以明确地加以适用。于是乎,有的人可能会批评这是立法或司法解释上太过粗放的问题。这种批评初看有道理,细思则会让人大呼:扯谈!
法律人都知道,对于法律的解释,不是只有司法解释或法院的细则,还有立法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即便没有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司法解释或细则规定,但完全可以从与其他犯罪行为的刑罚规定中,来理解与判断醉驾撞死了人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现案情大白于天下时,连没有专门学过法律的吃瓜群众都知道醉驾撞死了人不能算犯罪情节轻微,难道作为法律专业者的法官却判断力失常了?
这分明是在钻法律的空子。不,这分明涉嫌枉法裁判!
那为啥法官要违背常识地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呢?这里面是有门道的。其中最要命的门道在于:依公务员法之规定,干部被判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不开除公职。当然,免予刑事处罚,不会遭受蹲大牢之苦是另一重要门道。
现在当事法院方面已经向社会公开表态要评查了,那就骑驴看唱本——走着瞧。相信法院有这个能力拿出让公众信服的评查结果与理由来。????
作者|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 刘功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