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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定罪量刑的标准去哪儿了?——看“王成忠法官受审直播”有感
作者:刘功武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07日
定罪量刑的标准去哪儿了?——看“王成忠法官受审直播”有感
 430日,吉林省辽源市中院法官王成忠因涉嫌枉法裁判罪,在通化市中院二审开庭受审,,我把近五个小时的庭审直播视频全部看完了。其中,辩护人发言部分,我看了两遍。看完后,内心五味杂陈。不管二审是否判处王成忠无罪,但从一个通观了整个庭审直播视频的正常人视角来看,我认为检察院指控王成忠触犯了枉法裁判罪不能成立。
我是个律师,也算是个法律专业人士了,但这个案件,我认为不需要动用太多的法律专业知识,只需要一个平常人动用常识、常理与常情进行思考即可做出判断。但让我困惑的是,这样一个以平常人的常识便能判断王成忠无罪的案件,为何在一审、二审中,两级检察院的办案人员皆指控称“王成忠枉法裁判罪证据确实充分”呢?为何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书亦判处王成忠枉法裁判罪成立并判处了三年有期徒刑呢?
当前,不仅法律人,连很多社会公众也已达成共识,即法律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科学,刑法的定罪量刑具有规则与标准可循,对证据的审查亦有明确的规定可沿用。可在王成忠这个案件中,我们明显看到,检察员及一审法官与辩护人的观点截然不同,也与一个平常人的判断截然不同。检察员称“王成忠犯枉法裁判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辩护人却称“全案几乎没有证据证实王成忠成立枉法裁判罪”;一审法院判决“王成忠枉法裁判罪成立”,而辩护人却称“王成忠无罪”。
这到底是法律对定罪量刑所要求的证据标准出了问题,还是适用法律规则进行审理与裁判的人员出了问题?我认为是后者。因为虽然法律对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规定得不是非常细,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但总体上或者说底线边界是有的: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对于这样的定罪量刑的证明要求,在王成忠案中有没有正确适用?我想司法人员通过自己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对事实的判断,对常识与经验的运用,是基本可以做出正确的判断的。而相关司法人员之所以与辩护人或者平常人做出了截然相反的判断,这就是实施法律的人出了问题,而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
我认为,王成忠案如果二审改判无罪,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与一审法院的审判人员都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检察人员如果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有徇私、徇情的行为,导致明知王成忠无罪而仍然要向法院起诉,这已涉嫌徇私枉法罪;一审审判人员明知王成忠为无罪之人,却仍然要判处有罪,这也涉嫌徇私枉法罪。只有严格追究相关司法人员的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方能使刑诉法所规定的定罪量刑的证据规则与证明标准得到公正与准确的适用。
法律不是儿戏,刑法更不能成为儿戏。因为刑法的严厉性、刑法对当事人的权利的剥夺力度,都是其他法律所不可比拟的。如果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被人随意拿捏、任意摆弄,刑法便会成为儿戏,成为任人操控的工具,这对所有的国民来讲,都是恐怖的,都将是一场灾难!
 
作者|刘功武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