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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我为什么要毫不含糊地为“坏人”辩护?
作者:刘功武 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26日
律师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依据事实与法律为他们提出无罪或罪轻的辩解,这无论于理于法,都是天经地义之事,本不用再说废话,但“你们律师为何要为坏人说话?”的声音却总是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的时间在我的耳边回响。并且,我也注意到,便是有些法律人自己都对这个问题有些含糊不清,模棱两可。比如,有的律师同行在法庭上发表辩护意见时,话音软弱无力,好像自己在干一件亏心事似的;有的公诉人或审判人员,也对律师的辩护有所偏见,认为律师的辩护是在“找事”“表演”等。所以,世事如斯,还是需要我们耐着性子,来谈论、交流一下这个话题。
 
何为“坏人”?
首先,既然有人指责我们“为坏人说话”,那我们就需要厘清什么样的人是“坏人”这个概念。
犯罪分子是坏人,相信这是许多人的一致观点。指责与批判律师为坏人说话或辩护的人,也正是基于这样的判断。但什么样的人是犯罪分子呢?从法律上来看,犯罪分子是一个人经过法院判决有罪并且判决已经生效,这个人才能称之为犯罪分子。
可是,律师在为一个涉嫌犯罪的人——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被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被法院审理时——提供会见、提出不予逮捕、不予起诉以及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等法律帮助时,这个人并未被法院判决有罪并生效,其只是个犯罪嫌疑人——有犯罪的嫌疑,尚在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与审查,这个人极有可能是无罪的。
所以,一个人在被法院判决有罪并且判决生效之前,其并不是犯罪分子。律师为之提供法律帮助、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辩护,就不能说是在为犯罪分子说话,不能说是在为“坏人”说话!
有些懂法律并眼光锐利的人,可能会站出来说: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之前,你说律师不是在为坏人辩护,那有些案件一审有罪判决生效或二审有罪判决出来之后,有的律师还在为犯罪分子申请再审,并为之辩护,这总是在为坏人说话了吧?
这个问题表面上看,似乎是击中了“要害”,让我无法辩驳。可是,如果我们再细思一下,国家为何要设置“再审”这样的法律程序?就是因为有些判决会因为种种原因而出错,使本该无罪的人被判有罪,罪轻的人被判重罪。
事实上,近些年来一直不断地有已被判有罪并在服刑的人员,再审后改判无罪;甚至有些已经被判死刑并已执行完毕的人员,亦经过再审被洗冤昭雪。也就是说,有些被判有罪的人,因为有相关的事实或法律显示有可能被冤枉,被错判,因而需要律师的帮助,需要律师的辩护。
因此,律师此时所提供的法律帮助,所做的辩护,也不能说就是在为“坏人”说话,因为此时这个人有罪还是无罪,罪重还是罪轻,尚无定论,需要司法机关的进一步审理。
 
世上真有“坏人”?
由此,我更深层次地思考一个问题: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到底有没有“坏人”?我认为是没有的,只有做了坏事的人,而没有一个“坏人”。看了我如下的解析,你就不会认为我是在玩弄概念了。
干了坏事的人,不等于就是“坏人”。举例来说,一个青年人,为了抢救他病危的母亲,因手上缺医疗费,一时性急偷了别人三千元钱,你说这个人是个坏人还是好人呢?
再举例说,一个老实的工人,数十年来在企业兢兢业业地工作,多次评优评先;在家里赡养老人、抚养子女,尽力尽心。可在一个炎热的午后,因为对一个同事不扎实的工作态度提出意见,而引发两人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他打了同事一拳,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被法院判处故意伤害罪成立,你能摸着良心说,这个工人是个“坏人”吗?
以此反推,这个社会上也没有“好人”,因为人每时每刻都在面对着复杂多变的内心世界与外部环境,坏人也有做好事的时候,好人也有干坏事的时候。所以,我们只能说某人干了什么坏事,或某人干了什么好事,而不能笼统地说某人是“坏人”或“好人”。只有这样细化与准确地评价一个人,才是客观与公正的。
那为何总是有人喜欢给别人贴上“坏人”的标签呢?我认为,这要么是认识上的无知或糊涂,要么是别有用心。认识上的无知,上文已经进行了解析,就不多言了;而别有用心的主观意图还得说道一番。
记得鲁迅在《狂人日记》里,写了一个情节是,赵老爷之流为了将狂人吃掉,就说狂人是“疯子”,这样一来就可以吃得名正言顺、冠冕堂皇了。
现在给别人贴上“坏人”标签的人,我觉得也有类似的卑劣、阴暗与险恶的用心。因为一旦将别人定性为“坏人”了,自己就站在了道德的制高点上,站在了正义的高地上,就找到了随意对别人进行诽谤、污蔑、打压、报复、损害的口实了。而可以全然不管事实如何、法律依据如何,对别人的处罚、处分是否合理、公正。
 
“坏人”的权利可以侵犯?
说到这里,一些“有思想”“有主见”的人,仍旧会认为这个社会上有很多“坏人”,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提供法律帮助或辩护,就是在为“坏人”说话,就应当受到指责与批判。但我认为,这个论调仍然站不住脚,因为即便是“坏人”,也是人。既然是人,就天然享有做为一个“人”的权利。
且不谈西方文明国家所谓的“天赋人权”的伦理,就我们国家现有的法律来看,对一切人的权利(当然包括所谓的“坏人”)的保障,已有诸多法律进行了确认。
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明确宣示了人的人格权、人身权等相关权利受国家保护;被称之为“小宪法”的刑事诉讼法,也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设置了许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制度;我国的基本法刑法,也将“罪、责、刑相适应”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以保障每一个人在遭受刑事制裁时,都能得到公正、合理的对待;我国的律师法,更是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对律师的根本要求。
考虑到有的人对法律的理解或态度的问题,我再举一个实例,以便说明保障“坏人”权利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前几天,我出庭为一名涉嫌诈骗罪的当事人辩护。与这名当事人同案的还有十几个人。她们的行为确实损害了许多人的利益,她们也当庭表示认罚,辩护律师都是做的罪轻辩护。
休庭时,一个本案的被骗者站起来控诉说,不能对她们从轻处罚,都要判处死刑!这个案子中,有主犯,有从犯;有主观上诈骗故意明显的,也有被蒙蔽参与诈骗行为并且只有十几天的,如果对这些“坏人”判处死刑,您认为合法、合理吗?如果她们之中有你的亲人,你能接受判处死刑的控诉吗?
事实上,“坏人”的权利保障力度,不仅衡量着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更是国民权利保障的壁垒。如果“坏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将会大大提高所有人成为“坏人”的可能性。这个教训已经足够惨痛,对我国当代史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
犯罪分子也好,犯罪嫌疑人也好,“坏人”也罢,都应当受到公正的对待,罚当其罪。依法保障其作为人的一切权利,这是正义、良知与人道的应有之义!
 
作者|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 刘功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