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刑事会见中不可或缺的军规
作者:刘功武 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22日
前不久,我到深圳某看守所会见一位嫌疑人,我把预约的一个小时用到了极致,说得我口干舌燥。最后在看守所管教的催促下,我只得结束会见。末了,我问嫌疑人:今天我跟你说的这些情况,你都清楚了吧?他说:清楚了,清楚了,上回来见我的那个律师,只跟我说了几分钟就结束了,基本上啥也没说,仅仅传达了我家里人的话。
现在很多人,对刑事案件中“会见”工作的认识很有局限性,特别是一些嫌疑人的家属,不懂刑事法律,也是头一回遇到亲人被关到看守所的情形,所以认为“会见”无非就是律师与嫌疑人见个面,看看人怎么样了,胖了还是瘦了?吃得饱睡得着么?有没有被人打?或者向嫌疑人传达一些家里的情况,再了解一下案子的情况。会见不就是这么回事嘛!
事实上,“会见”还真不是这么回事。这样局限地认识“会见”的作用的人,其实是浪费了国家刑事诉讼法里赋予嫌疑人有与律师会见的权利。我通过总结这些年会见的不同案件的嫌疑人的情况,发现在“会见”中,律师可以做的或者说要做的,远远不止上述这些事情,从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促进司法公正的角度来看,以下几点是律师会见时不可缺位的工作。
嫌疑人有不被强迫“说话”的权利
嫌疑人被关押到看守所以后,特别是刚关进去的头一个月的时间里,办案人员往往会比较频繁地提审嫌疑人,让嫌疑人供述与案子相关的情况。在办案的压力下,个别办案人员对“不配合”、“不老实”的嫌疑人,往往会加大审讯的力度,甚至使用威胁、恐吓以及强力逼供的做法。嫌疑人身体上失去自由,心理上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一时不知如何应对。有的人在这种情形下,本来不想说的话也说了,本来不是自己干的事也承认是自己干的了。如此,对于嫌疑人自己权利的维护以及司法的公正都是一种破坏。
法律规定嫌疑人有“如实招供”的义务,但法律也从保障人权的角度,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即嫌疑人有不被强迫“说话”的权利。如果嫌疑人坦白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是可以从轻处罚的。从这个方面来看,坦白不是义务,而是一项权利或者说优待。律师在会见时,要是详细地向嫌疑人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嫌疑人心里便会安定许多,也更有底气来维护自己作为一个嫌疑人的权利,不致于说了违心的话、假话而让自己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有次,我会见一位四十多岁的男嫌疑人,他一见到我便激动得哭了起来:没想到我家人这么快就请律师来见我了,律师来了好,不然我现在真的不知该怎么办呢?我将他接受审讯时的相关权利告诉了他,包括如实供述的义务,坦白可以从轻的优待;也包括不受任何人强迫“说话”的权利。后来,这位嫌疑人在看守所关了三十几天,因检察院未批捕而重获自由。
签字画押不可大意
按照法律规定,嫌疑人接受讯问后,办案人员会要求嫌疑人在讯问笔录上签名与捺指印。一旦嫌疑人在讯问笔录上签名或捺指印,这样的讯问笔录就可以成为对嫌疑人逮捕、起诉与定罪量刑的证据材料。我办理的案件当中,就有嫌疑人始终认为自己无罪,但最终因其在讯问笔录中承认了相关案件事实被判罪名成立。所以,嫌疑人在讯问笔录上签名或捺指印时,切不可大意。千万不可误把自己当明星,以为签名是不用负责任的。
我办理的多个案子中,都存在这样的情况:讯问笔录上,明明白白写着嫌疑人说自己干过的一些违法的事情,但后来嫌疑却对律师否认笔录上的那些话是他说的。当律师问他:不是你说的,你为什么要在上面签名与捺指印呢?面对律师这样的疑问,嫌疑人除了面部茫然的表情一致外,回答却各不相同。有的说自己没有细看笔录,就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签了名;有的说自己没文化,看不懂笔录,也没要求办案人员读,就随便签名了;有的说办案人员催着签名,说笔录上写的都是刚才所说的,不用细看了,自己以为真的是这样,也就签名了。等等。
上面已经说过,讯问笔录可以作为对嫌疑人定罪量刑的证据,所以要慎重对待,并且笔录一旦固定,以后嫌疑人想推翻对自己不利的内容,是相当困难的。除非有其他相关证据支持,或者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来否定笔录上的内容。但这两种方法在实务中运用起来都会遭受很多的障碍。
因此,为了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法律规定嫌疑人在笔录上签名、捺指印之前,有核对笔录的权利,如果发现笔录上所记载的内容与自己所说的内容不一致,嫌疑人还有要求更正的权利。要是这些权利得不到保障,嫌疑人有不在笔录上签名与捺指印的权利。
为什么会出现讯问笔录上记载的内容与嫌疑人说的内容不一致的问题?原因当然是复杂的,我们即便假定办案人员不会故意在笔录上虚假记载,也可能因为办案人员与嫌疑人的角度不同、对语言含义的理解不同、语义本身存在的模糊性以及同样一句话在不同的语境中具有不同的意思等,这些情况都可能导致上述问题的出现。所以,律师在会见中,还要明确告诉嫌疑人有核对讯问笔录内容、要求更正笔录内容后再签名及捺指印的权利。
罪名解读很有必要
在被关押的嫌疑人中,绝大部分都非专业的法律人士,他们对于自己所涉嫌的罪行,往往连罪名都是第一次听说,更别说理解罪名的含义了。不理解自己所涉嫌的罪名含义,嫌疑人便无法预估自己涉案的严重程度,也难以在面对讯问时做出对自己有利的供述与辩解。使得讯问笔录中往往出现这样的一种景观:有罪供述比比皆是,而无罪辩解却只言片语。
这种情况的存在,与法律规定的要求办案人员全面收集证据,包括有罪的与无罪的,罪轻的与罪重的证据;以及法律规定的既要打击犯罪也要保障人权的精神相违背。因此,向嫌疑人解读罪名含义,让嫌疑人理解自己所涉罪名的构成要件,实属必要。
但我在会见中发现一个普遍的现象,即嫌疑人被关押到看守所很长时间了,也被办案人员提审多次了,当我问起是否了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含义时,几乎所有的嫌疑人都说不清楚,也从来没有办案人员向其解释过罪名的含义。
如果律师在会见中,详细地就嫌疑人所涉的罪名,用通俗易懂的话从罪名所包含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向嫌疑人进行讲解。嫌疑人听明白后,往往会表现出豁然开朗、如释重负的表情,因为他们对自己所涉的罪名有所了解后,就能对照自己的行为,就自己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作出初步的判断。这样一来,嫌疑人就可以对以后的言行作出一些的计划,心里也安定了许多。
在我办理的一个盗窃案件中,我是案件快到法院了才介入辩护工作的,嫌疑人也已认罪认罚。从该案的卷宗来看,指控嫌疑人进行盗窃行为的证据确实、充分,除了盗窃数额有疑点之外,其他几无争议。但当我第一次会见嫌疑人,并对他解释了盗窃罪的含义时,他突然对我说,他没有犯罪,因为他没有盗窃的故意,他从仓库里搬东西出去,是他上夜班的工作内容,他不知道是他的主管在利用他盗窃。法院审理时,我以此为主要辩点进行了辩护,他虽然没有被判无罪,但法院却在检方量刑建议底限以下,对他进行了减轻处罚。
我以上只对会见中的几个重点工作谈了自己的看法。其实,会见中要做的事情还远不止这些,比如:了解嫌疑人的文化水平、社会经历、职业经历等,以便律师用合适的方式与其进行有效沟通;向嫌疑人介绍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审理三个阶段的含义以及期限的长短,以便嫌疑人对刑事诉讼过程有所预期;向嫌疑讲解自首与立功的相关规定,以便嫌疑人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行为;对嫌疑人进行心理安慰与开导,以便嫌疑人能够以积极的心态面对自己当前的处境等。这些会见工作如何开展,如何分清主次与轻重缓急,都需要律师根据嫌疑人的实际情况、案件情况、会见的时长等进行合理安排。
曾几何时,“会见难”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的三大难题之一。不能及时会见嫌疑人,或者会见一次要经过重重审批等波折,有的案件甚至无法会见等问题严重困扰着律师的案件办理工作,也严重妨碍了嫌疑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近年来,经过多方努力与争取,无论是在立法中还是在实务中,都加大了对律师“会见权”的保障力度,会见难的问题已基本得到了解决。所以,作为律师,我们会分外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执业权利,充分利用会见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进司法公正,推动法治进步。
作者|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 刘功武 律师